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补偿年限应连续计算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25 07:35:00 浏览量: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补偿年限应连续计算(沈某某诉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沈某某主张其从2001年一直在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工作,2011年5月因该公司单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仲裁裁决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沈某某实际自2007年11月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前沈某某工作单位实为安徽某技术服务公司,因此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从2007年11月起算;沈某某则认为其自2001年入职一直从事同一工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从2001年起算。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安徽某技术服务公司为从事相同业务的两家独立法人,沈某某2007年11月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沈某某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安徽某技术服务公司均无书面劳动合同。该案最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某某3万余元。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如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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