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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应承担医保责任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24 08:15:00 浏览量: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应承担医保责任(程某诉安徽某印务公司医保待遇纠纷案)
【案情简介】

   程某系合肥市城镇居民。2009年9月,程某至安徽某印务公司工作。由于安徽某印务公司于2010年11月参照本单位农民工标准为程某办理了农民工类保险,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程某无法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续交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993.99元,其中医保外医疗费用634.11元。由于程某离职后至2011年11月期间无法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移和续接手续,因而丧失了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的权利,自行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系本市城镇居民,但安徽某印务公司仅为其办理了农民工类保险,导致其离职后丧失了享受当期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安徽某印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判决程某在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中,本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16283元由安徽某印务公司承担。安徽某印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法定的强制义务,更是关系民生的社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安徽某印务公司为城镇居民办理农民工类型保险,导致原职工程某住院期间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安徽某印务公司负担。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随着用工市场的日益健全,用人单位应积极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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