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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19 16:07:00 浏览量:

      2011年6月,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该企业驾驶工作。2012年10月20日,张某无故不来单位上班。10月25日,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电话联系张某到单位上班,张某仍未来单位上班。11月5日,该企业决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电话通知张某3天内到单位来办理相关手续未果。11月9日,该企业通过本地报纸公告解除与张某的劳动。请问,该企业以公告形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995年7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并非不可以,但是有严格的操作程序。通常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公告送达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显然,该企业在用电话通知张某3天内到单位来办理相关手续未果的情况下,就直接用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效。因此,提醒用人单位,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时,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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