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解除通知又不支付工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诉合肥某轴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12月28日,合肥某轴承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在该公司工商登记成立之前,张某某即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6月,因该公司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该公司遂口头通知包括张某某等人在内的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材料,亦不再安排张某某工作及支付工资。张某某遂申请仲裁及诉讼,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合肥某轴承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合肥某轴承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2012年5月底,张某某主张合肥某轴承公司对其予以口头辞退,虽然未能提供书面辞退证明,但结合合肥某轴承公司自该时点后即未再支付张某某任何报酬,张某某随即提起仲裁等事实,应认定合肥某轴承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合肥某轴承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2262元并补办相应的社会保险。
【法官点评】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当前社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合肥某轴承公司劳动用工关系不规范,违法解除与张某某间劳动关系,且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该公司行为违法,判令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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