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扭伤了腰,先是被扣除治疗期间的工资,后又收到老板下发的离职通知。这让自认为一直努力工作、任劳任怨的许某感到寒心。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家纺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厂否认工伤事实并要解除劳动关系
32岁的原告许某本是某家纺公司的床褥车间普工。2011年9月13日,许某在车间抬胶网时不慎扭伤腰部。没料想一个月后,公司竟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要求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许某称,治疗1周后,床褥车间的主管不但否认工伤事实,还扣除其治疗期的工资。10月26日下午,该公司停止了许某的工作,许某多次去劳动站投诉,要求继续上班,但均未果。11月3日,因急需钱回家为母亲治病,许某不得已到公司领取了10月份工资2154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34.1元。
2011年11月11日,许某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该家纺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该申请被驳回。许某不服,于2012年1月5日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工伤认定前解聘员工不合法
该家纺公司认为,公司在9月份已给许某下发了一份离职通知书,而且许某在领取10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时,也已在公司出具的辞职人员工资支付单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表格上签了字。因此,某家纺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解除,因此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劳资双方是否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是争议的焦点所在。该公司虽然向许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被许某拒绝签收,并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些行为均表明,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而该公司仅凭许某签名领取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事实,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许某于2011年9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10月1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某该次受伤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许某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因此,该家纺公司在未依法为许某申请工伤认定即解聘许某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中院认为,许某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来源:南方日报,ft22.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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