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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垫付医疗费后又称公司没这人,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23 09:32:00 浏览量:2464

    某公司在职员工为公司运货的途中发生车祸,公司派人及时到医院垫付15万余元。可是当职工要求申报工伤时,工伤部门在向单位调查时,单位领导又突然改了口,说张师傅不是他们单位的人!这一下子把张师傅造“蒙了”。

    2012年5月2日,张师傅驾驶某公司的货车在送货过程中,行驶到甘井子区明珠路老虎沟附近时,与孙某驾驶的一辆私家车相撞,张师傅颈部受伤,孙某当场死亡。 经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认定,张师傅的货车因超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因双黄线掉头、超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跟张师傅一起干活的装卸工小唐马上跟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公司立即安排人赶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张师傅送去了医疗费,张师傅先后住院30天,公司共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张师傅心存感激,认为公司对他太好了。

    张师傅出院后,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是因为单位货物超重才使自己负次要责任,并非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所致,应当属于工伤。2012年10月份,张师傅来到甘井子区劳动与人事社会保障局,要求申报工伤。但工伤部门在向单位调查时,单位领导却突然改了口,说张师傅不是他们单位的人。

    原来,张师傅是当年二月份到该单位上班的,单位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替他交纳劳动保险,一旦张师傅被认定工伤,张师傅的工伤待遇得全部由单位买单,所以,单位“不认”他了。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十月份,张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确认自己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跟张师傅一起送货的小唐也出庭为张师傅作证,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师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甘井子区劳动仲裁的裁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问起单位为什么为张师傅垫付了15万余元医疗费时,某公司的律师称完全是出于道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张师傅不是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就没有义务为他垫付15万余元医疗费,其行为远远超过道义的范围,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的裁决,即张师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接到法院判决后仍不服,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师傅应当就自己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举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查明,出事当天,张师傅驾驶的车辆系某公司所有,车上所载货物也归某公司所有,事发后,某公司又为张师傅垫付了巨额医疗费,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张师傅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确定了张师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来源:天健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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