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与某K歌平台合作,在某K歌平台注册一个公会账户,陈某加入该公会,在某K歌平台做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和教学。陈某与传媒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陈某大部分时候在家里直播,有时候需要到传媒公司拍摄教学视频,然后由传媒公司进行后期制作,上传到公会主页和陈某的个人主页。陈某不需要到传媒公司打卡,传媒公司对陈某没有考勤管理。陈某的收入为其在某K歌平台上用户打赏的费用,其中50%归某K歌平台,另外50%打到公会账户,传媒公司从公会账户提取款项后,按30-40%比例分给陈某。传媒公司向陈某转账支付的款项金额不固定,部分转账备注“工资”或“形象设计礼仪费”。传媒公司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缴税款。传媒公司尚欠陈某款项32001.95元。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传媒公司支付工资,仲裁裁决后传媒公司起诉主张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其无须支付陈某工资。
法院判决
厦门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加入传媒公司注册的公会在K歌平台从事主播工作,其收入主要是其在K歌平台做主播的收益,该收益在扣除平台分成后打给公会,再由公会按比例发放给陈某。陈某主要是在自己家里从事直播工作,无须到传媒公司打卡上班,不用接受传媒公司的考勤管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传媒公司对陈某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综上,陈某与传媒公司之间未形成人格从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系普通合同关系。陈某加入公会从事直播期间尚有32001.95元被传媒公司拖欠,虽然该款项性质上不是工资,但确为传媒公司应支付给陈某的收益分成,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予以处理,即认定传媒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欠款32001.9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业态中网络主播与平台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利保障问题。对于有关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立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判定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陈某在家里从事直播工作,不用接受传媒公司的考勤管理,无法认定陈某需要遵守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因此,陈某与传媒公司之间未形成人格从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传媒公司确实拖欠陈某收益分成,法院在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的欠款争议一并处理,有助于实现纠纷实质性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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