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
简要案情
某公司与周某2019年6月签订的技术入股合作协议载明:周某以其智力成果与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某公司,周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协议还规定了周某的工资、提成、福利待遇、职务、工作职责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内容。2019年10月,周某以未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周某的工资、提成、福利待遇、职务、工作职责、竞业限制等内容,且周某平时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周某提供的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之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据此判决某公司支付周某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有技术特长的人员参与企业的生产工作,双方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予以判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技术(一般指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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