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与加盟合伙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作者: 来源:2021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30 16:34:00 浏览量:
【简要案情】
阚某是经营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1月,在某物流平台公司的筹备期内,公司发起人张某通过微信向阚某发送了邀请函,邀请阚某作为合作人,并载明了阚某享有的薪资及股权。后阚某回自己所在地自备办公条件,寻找物流合作园区。平时工作均由阚某自行安排,只需每日在其自备的办公场所进行钉钉打卡。2019年1月,该物流平台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正式设立。阚某为物流平台公司寻找合作园区至2019年6月,物流公司也按约支付了部分报酬。
后物流平台公司以阚某未能在三个月内寻找到合作园区为由,通知解除了合作。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后,阚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阚某的仲裁请求。
【法官点评】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互联网平台公司大量出现。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而言,流量为王,特别是初创公司,会以给予资金、技术或股份激励推广人员。互联网平台公司与推广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与经济的从属性加以判断。
本案中,物流平台公司为创建平台资源,邀请阚某成为其加盟合作者,其看中的是阚某短期快速的推广成果;而阚某成为物流平台公司的加盟推广人员后,虽以物流平台公司的名义对外寻找合作园区,但其利用自身的经验与资源,自备工具与场所,工作过程也不受平台公司的管理与控制,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缺少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与经济的从属性,双方不是劳动关系,阚某主张基于劳动法项下的权利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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