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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邢台中院 发布时间:2022-05-18 12:54: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张某开始在某门窗厂工作,由某门窗厂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与工资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9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并住院治疗。张某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门窗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将某门窗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张某与某门窗厂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接受某门窗厂的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某门窗厂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某门窗厂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故判决,确认张某与某门窗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得工资等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如遇到此类纠纷,应及时搜集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证或工作牌(盖有公章)、招聘报名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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