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社劳〔20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总工会、工商联、工商局、人民银行支行,市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03号)精神,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资分配秩序,现将《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通市总工会 南通市工商业联合会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工资预警的实施,稳定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2333咨询台等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由劳动报酬争议引发纠纷较多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困难企业、因工资被举报投诉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提供给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济信息化、公安、城乡建设、信访、工会、工商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涉及工资预警对象的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应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提供的企业名单,通过街道、社区两级劳动保障网格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上门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工资分配与支付、以及劳动关系运行等情况,并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报告确定工资预警对象,及拟定工资预警的等级。
第六条 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施行黄色、红色二级预警。对涉及预警对象范围内的企业启动黄色预警。一个月内未及时整改的一级预警企业,启动二级橙色预警。
第七条 黄色预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对符合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实行工资预警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预警企业发出工资预警行政函告,劳动保障网格平台建立企业薪酬信息档案,定期回访,了解企业工资分配与支付等情况,提醒企业经营管理者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消除隐患。
第八条 红色预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对列入红色预警函告的企业,同时纳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测对象,劳动保障网格平台着重关注企业整改措施到位情况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确定定点联系人,加强跟踪监管。列入红色预警的企业纳入工商企业诚信系统,并在人力资源市场及市级媒体上公示。
第九条 对欠薪情况特别严重、企业法人(负责人)欠薪逃逸、因工资问题出现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报告,预警企业纳入人民银行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并转移资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欠薪逃匿情况,依法引导职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保全,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的恶性事件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稳定职工情绪,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条 预警欠薪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 发生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撤销预警情形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预警企业发出撤销预警通知书,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或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3614.html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下一篇:广西自治区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