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段某系某农用电力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19日,段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当场昏迷不醒,后被医院确诊为颅脑重度损伤。同年12月,段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他被认定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随后,段某依法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并逐月领取了伤残津贴和护理费。2015年8月,段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因颅脑重度损伤恶化身亡。
2015年10月,段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人社局支持了段某家属要求领取丧葬补助金以及自从2015年9月开始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而对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申请未予支持。段某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段某家属认为,段某从发生工伤事故入院治疗至死亡,整个过程均在治疗期内,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后,已经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原工作单位不再给予其工资福利待遇,可认定停工留薪期已届满。因此,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对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区分三种情形:其一,职工直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样享受以上三项待遇;其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他待遇不变。
段某在被确认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情况作出评定为二级伤残,在鉴定结论出具后,段某随即申请享受伤残待遇,并在鉴定后的次月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即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停止的情形,故不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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