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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7月1日将正式启动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6-29 09:34:00 浏览量:

 2013年7月1日,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正式启动。今后,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解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今年初,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央驻吉和省直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都应按政策规定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后,参保工伤人员即可在规定的10家工伤医疗定点机构、1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3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名单附后)进行就医和康复,并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下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公务员和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保缴费及经办管理等业务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按照工作部署安排,省医保局目前已完成了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启动后,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在非省直工伤医疗定点机构就医(门诊和住院)将无法进行结算。已经因工伤在非工伤定点医疗入院就医的,应于7月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再转入省直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就医。确因病情需要或可能影响生命安全无法中断治疗且7月1日前不能办理出院结算的,可继续治疗,但应于7月1日前通过就诊医院将相关情况报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业务部门备案。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截至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364.3万人。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将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到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此次启动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内容。按照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全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将陆续完成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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