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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07 17:52: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矿业(集团)公司,营城煤机厂:
现将《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经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吉林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
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煤炭企业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人《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待省煤炭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省煤炭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2.《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伤、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部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ll.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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