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0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8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88元;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157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314元。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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