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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52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14:17:00 浏览量:

关于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6〕52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2016社保年度(即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即5525元×300%)。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工资上下限维持不变,其中,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7224元(即2408元×30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为8718元(即2906元×300%),缴费费率调整另行通知。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部分调整

2016社保年度,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527元(即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我市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

2016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527元(即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五、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3527元(即江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的,按照13527元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工资上限为基数计算缴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单位和个人要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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