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劳保数据 > 缴费基数 > 正文
潮州市关于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14:11:00 浏览量:

关于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7〕10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6071元和4495元。现就我市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当参保人员的工资超过(或低于)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的,以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各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48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1210元。

 (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48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2697元。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 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7.58元(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87.68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90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87.68元。

2.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9.81元(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7.33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48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7.33元。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ofei/8121.html
上一篇:江门市:关于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524号)
下一篇:天津市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