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清人社〔2016〕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社局反映。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8日
清远市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明确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248元。
(二)缴费比例。实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时间一年(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6年12月前按原标准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缴费比例为0.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6%。收不抵支时从历年补充医疗保险结余中列支。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七、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若省有新规定,则按省的规定执行。
八、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起执行(补充医疗保险除外)。
附件1:2016社保年度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doc
附件2: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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