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三、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纳入该单位的部门预算,按现行的经费供给渠道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参加工伤保险前在事业单位等组织发生工(公)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仍按原渠道解决。
七、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八、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参保缴费所需资金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27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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