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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2 13:43: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8〕3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等有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663元、2130元、1598元;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一级至四级补差增长金额分别不高于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三、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指标口径

徐州市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26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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