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工作流程规范
(徐人社发【2017】266号)
(工伤保险处)
工伤认定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二)办理条件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符合以上两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书、工作证、出入证、上岗证、工资单、考勤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事故情况说明(本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及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考勤表、工作时间表、职工上下班路线图;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及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6.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派遣、借调双方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7.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相关时限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6)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3.告知举证、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告知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责任单位
工伤保险处 电话85805816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2015年6月1日实施)。
(二)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所需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徐州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材料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和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通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若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内。
(七)责任单位
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电话:85805799
徐州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一)政策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
(二)所需材料
1.鉴定人书面申请;
2.填写《徐州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鉴定表张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有关资料(门诊、住院病历)。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系统治疗5年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医务处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单位、街道出据患者病情证明(证明人两人以 上签字);癌症患者需提供原始病历、手术、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患者就诊医院医务处公章或病历专用章,核定后原件退回)。
(三)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2.填写鉴定表;
3.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4.组织体检;
5.专家评审;
6.制作鉴定结论;
7.发放鉴定结论。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月一次,单月1-15号受理申报。
(五)责任单位
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电话:85805799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9-1/8769.html
上一篇:江苏省关于公布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指标数据的通知
下一篇:徐州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