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8〕28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3元,二级283元,三级273元,四级263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588元/月,二级伤残3389元/月,三级伤残3190元/月,四级伤残2990元/月。
2.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2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65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1994元/月。
3.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4.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5. 一至四级已退休的工伤人员,2018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事项
1. 2018年1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6645元。
2.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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