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征求《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以来,我区原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平稳推进。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参保前因工(公)负伤致残人员的待遇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gxgsc123@163.com(标题为“事业单位参保征求意见”)。
二、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邮编: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参保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9日。
附件:1、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0日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以来,我区原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平稳推进。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参保前因工(公)负伤致残人员的待遇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在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已经按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其因工(公)致残待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原已享受的伤残保健金,从2011年2月21日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122号)规定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上述人员可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理程序由各统筹地区另行制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其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因工死亡的职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或者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工亡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低于国家对因公牺牲和烈士政策待遇规定的,由原渠道补足。
四、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五、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继其工伤保险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gxi/2018-5/8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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