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下放“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事项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厅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下放“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事项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接收主体: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接收事项的下放方式
本项目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项目,其下放方式为直接下放。
四、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作为本部门行政确认权力事项“工伤认定”的一个子项。交接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起。
五、工作步骤
工作交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相关表格、文书,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图、操作规范,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公开“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事项流程、办事指南,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等。
监督检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汇总“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事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落实好“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事项下放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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