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流程,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经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本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深圳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流程,保证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建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领域类别成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业小组,并可以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实际调整专业小组设置。
专家库专家的资格审核、聘期调整、年度考核、档案维护、系统管理和纪律监督等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专家库专家入库确认、考核评审和聘任解聘经深圳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工伤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为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出具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提高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实效性。
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接受部门委托积极参与本市特殊工伤事故案例的现场调查,提供专业技术分析,协助做好本市的工伤预防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可以从本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安全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推荐的工伤预防专家人选中择优选择。
专家库入库专家可以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需要,从社会公开选择具有相同能力水平的工伤预防专家人选。
第五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认后,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增减管理。
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统一颁发聘书和工作证,聘用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聘期工作能力水平、评审评估情况等报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入库专家续聘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专家聘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颁发聘书和工作证。入库专家不予续聘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工伤预防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聘用、考核、评价、解聘专家的重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二)工作内容,包括参评项目、参评时间、项目地点、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出具结论等情况;
(三)聘用情况,包括聘期管理、年度考核、违规违纪等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第七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二)专业条件
1.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伤预防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学历5年以上、本科学历10年以上并从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同等条件下,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其他专家库的成员优先纳入。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将工伤预防专家纳入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二)填报《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附件1);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实推荐材料,综合评审专家资格、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提出新增拟聘专家名单;
(四)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择优选择确认新增拟聘入库专家名单;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对新增拟聘入库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入库专家。
第九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对个人初审、评审、评估、验收意见签字确认。
入库专家可以参与工伤预防政策研究、宣讲培训和课题合作,在特殊工伤事故调查中提供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参与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工伤预防专家培训。
第十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工作原则,对照工作标准,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回避制度,负责参与本人已作出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的答疑或者项目的复评、复审等工作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回避,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遵守廉洁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五)签订《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承诺书》(附件2),并履行承诺书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六)根据评审、验收相关工作规则,对本人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签名确认;
(七)及时更新、记录和反馈参加评审等工作情况,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主动报告,积极参与年度考核;
(八)突发重大工伤事故、职业卫生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并应当按要求时限到达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独立评审、保密、回避、廉洁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分类管理”的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各领域专业小组至少一名专家。抽取专家由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组成专家组、专家评委会、评估验收专家组。
因被抽取专家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的,按照抽取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应领域专家补充参加。
第十三条 被抽取专家按照规定进行以下工作:
(一)专家组评审。每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审核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参加工伤预防项目遴选。
(二)专家评委会评审。每年7月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对参加遴选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委会评审意见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
项目遴选时,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专家及项目双抽签评审。
(三)评估验收专家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验收专家组,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工作,并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验收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验收时,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对照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委托第三方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市社保经办机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验收专家组,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工作,并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验评估报告。
(四)特殊工伤事故案例调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委托工伤预防专家参加本市重大、疑难工伤事故案例的现场调查,并提出专业性事故分析意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专家组、专家评委会、评估验收专家组可设置专家组长。
根据被抽取专家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业务水平、职业修养、科研成就等择优选择专家组长,经其本人同意后确定,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如实汇总所在小组专家的书面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组织开展集体研究,形成初评、评审、评估、验收书面意见或者报告。
(二)配合做好对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小组考评及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专家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工作能力。
(三)研究借鉴国内外工伤预防工作经验,对规范开展工伤预防项目专家评审评估工作机制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工作,入库专家应当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取的入库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影响公正开展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接受委托,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从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对专家库入库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填写《专家年度考核表》(附表3),报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评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向入库专家所在单位通报和进行公示。
专家库入库专家积极参与特殊工伤事故案例现场调查,提供专业技术分析,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的,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评优。当年未参与评审验收调查工作的专家,不纳入年度考核评优。
第十八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的;
(二)专家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三)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达到三次的;
(四)因身体、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入库专家在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同意后,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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