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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0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10:22:00 浏览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落实“六保”部署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0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

2.倾斜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0292元、10646元、8407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

2.倾斜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0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从2020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0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45元/月、320元/月的标准)。

(二)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调整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请各市在2020年9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2020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2020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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