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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能以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吗?
作者: 来源:央视新闻 发布时间:2017-02-06 10:13:00 浏览量:

为生动展示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推出的“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于近日正式启动。


此次活动参选的案例为社会关注度高、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或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有积极意义的重大案件,案件类型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知产、海事、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执行等有影响力的案件。主办单位经过初评,筛选出21个参评案例,其中包括了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乔丹”“QIAODAN”商标行政纠纷案等。小编特选取了其中一例工伤认定案,与朋友分享。


交通事故成都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


【基本案情】

龚国辉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员工。2014年3月19日23时40分左右,龚国辉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行至新都区马超西路“小城故事”小区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东右侧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内的川A0B800“丰田”小型轿车左后方。经路人报警,由120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2014年4月14日,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出具了两份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二轮车与川A0B800轿车是否发生过接触。


2014年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成公新交认字 [2014]第00086号),证实:“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致事发时龚国辉驾车倒地原因无法确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社局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决定对于本次事故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09-077号)。龚国辉之妻张利,子龚锐,父龚定松、母方学会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川0122行初11号判决:一、撤销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09-077号);二、责令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川01行终67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本案的判决,对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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