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6〕8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的职工;
2.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的职工。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工参加病鉴。
1.凡申报病鉴的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书面病鉴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后,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向市、县区人社局申请病鉴。公示期有异议者要认真核查并做相应处理。
2.县区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单位对上报的材料要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须知》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病情、病种、病历资料符合政策标准和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并附申请报告、《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及公示情况报告。对公示有异议者要认真核查,如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县区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料统一集中审核受理。不直接审核和受理职工个人申报的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职工,一经查实,取消该职工本次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职工就同一病种申报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工参加病鉴。
1.机关(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申请职工参加病鉴事宜,分别先由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核相关条件并做好情况了解核实工作,对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再将申报材料移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同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一并进行。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直接审核受理机关(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病鉴事宜。
三、申报期限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年集中组织两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集中审核受理时间:上半年5月1日-20日,下半年11月1日-20日。县区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单位要先行做好相关工作,在规定的集中审核受理时限内将申请报告、《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及病(伤)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病种、病情为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者或术后复发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四、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及所在单位介绍信;
2.职工本人自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证明;
4.《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6.《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病种和病情程度及联系电话);
7.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8.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各1张;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鉴定程序
病鉴每年集中组织进行两次,具体鉴定时间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报病鉴资料后,按病种和病情程度确定申请人医学检查项目,并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医学检查和诊断工作。县区人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统一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病鉴的,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可向市劳鉴办申请变更医学检查及鉴定时间。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病种、伤残科别和鉴定人数等情况随机确定鉴定医院并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与职工病(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集中鉴定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鉴定医院组织医疗专家和工作人员学习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张掖市劳动能力鉴定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鉴定要求,严格鉴定程序,严明鉴定纪律。
4.鉴定专家要对鉴定对象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病史资料一致。根据申请人的病(伤)情况、病史资料,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依据《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经两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审核并签名。对疑难和多科别的病例应扩大鉴定专家范围共同研究确定鉴定意见。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对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或经举报查实符合鉴定标准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县区人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同时抄送退休审批机构。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社局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细心审核、明辨真伪,确保材料真实。医务人员要秉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标准、据实鉴定。
(二)做好政策宣传,规范鉴定程序。职工在申请病鉴前,职工所在单位或县区人社局,要及时向申请鉴定人传达本通知精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职工提出申请病鉴的病情、病种、病历资料要符合政策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办理申请报名和病鉴事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风险防控,严格问纪追责。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在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五公开”、“两严禁”,即公开体检医院、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公开举报电话;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违纪。对因审核失当、材料失真导致错误结论,引发社会矛盾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须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8日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须知
1.神经系统疾病
(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
(3)继发于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
(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脊髓压迫症术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7)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8)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9)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引起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10)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
2.呼吸系统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及呼吸困难(重度);
(2)肺心病所致呼吸困难(重度);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
(6)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单等)。
3.心血管系统疾病
(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
(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肌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各种心脏病所致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6)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心功能≥Ⅲ级;
②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冠状动脉造影、手术记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4.血液病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109/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骨髓及血液化验等相关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5.胃肠系统疾病
(1)全胃切除术;
(2)全结肠切除;
(3)小肠切除3/4。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手术记录、腹部CT、内镜检查、消化道造影、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抢救记录、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及腹部CT、彩超检查报告、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1)肾透析;
(2)慢性肾功能衰竭。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脏病,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参照肾脏系统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5)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参照眼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6)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
(7)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完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合并症相关确诊材料、医嘱单等)。
9.骨病
(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
(2)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
(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
(4)强直性脊柱炎晚期(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所致中度运动障碍;
(5)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致中度运动障碍;
(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
(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以上病历必备资料: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手术记录、确诊时和近期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10.眼病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2)青光眼;
(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
(4)眼底病。
以上各种眼病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原始病历、3年以内系统门诊病历以及完备的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4)难治性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提供确诊时临床记忆量表、头部CT或核磁检查,痴呆:提供韦氏成人智力测查。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住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材料、医嘱单等,系统放疗、化疗等材料,由于病情复杂无手术记录需提供确诊此病的病理报告和系统治疗材料(影像资料PET-CT、CT、MRI、CR等)。
13.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14)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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