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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张人社通〔2016〕12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2 10:01:00 浏览量: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6〕12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负责、依法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工伤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一些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甚至隐瞒真相,编造虚假材料,谎报工伤案件,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象,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工伤认定质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六)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返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七)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

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死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可以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规定的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展开调查。

一是从“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在工作场所内”、“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个条件展开调查。

二是从“是否在工作时间前后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在工作场所内”、“是否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个条件展开调查。

三是从“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在工作场所内”、“是否因履行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三个条件展开调查。

四是从“是否有明确的职业病诊断”、“是否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过程产生的”、“是否有职业病接触史”、“所患职业病是否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展开调查。

五是从“是否在因工作需要按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二个条件展开调查。

六是从“是否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是否在上下班合理的路线上”、“是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依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四个条件展开调查。

七是从“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在工作岗位上”、“是否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三个条件展开调查。

八是从“是否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中”、“是否受到伤害”两个条件展开调查。

九是从“负伤致残时间是否在原军队服役期间”、“是否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否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是否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四个条件展开调查。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文书表册

工伤认定的文书表册,严格按照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伤认定文书表册式样的通知》(甘劳社〔2005〕168号)制定的文书表册式样(一套15种)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就特殊事项的处理提出如下要求:

1.职工工伤认定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2.职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3.工伤认定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20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姓名、性别、职业与工种、身份证号码;(3)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4)事故时间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问、地点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5)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6)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为工伤(亡)、视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亡)、不视同工伤(亡)的认定决定);(7)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与部门;(8)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载明用人单位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超过时限具体时间。超过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认定送达回证。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需出具受送达人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由代收人注明代收理由。

五、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市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伤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基金监督科、政策法规科、监察室、调解仲裁与监察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疑难案件的分析评判。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调处力度。各县区人社局要加大调处力度,特别是对“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等疑难案件要认真深入调查,防止瞒报、延报和造假案件发生。针对未参保企业工伤纠纷争议较多的实际,为使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要创新工作方法,因情灵活处置,将调解协商处理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采用边认定边调解的办案方式,促使双方在认定过程中了解政策,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自身建设。各县区人社局要配备不少于2人以上的工伤认定专职人员,专门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并充实熟悉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能力。要不断健全完善工伤认定工作考核机制。市局将组织人员采取自评自查、互评互查、集中评查等形式对各县区工伤认定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分体系。

(四)加强服务意识。各县区人社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及时启动简易程序从快认定。要实行标准化服务,简化程序,统一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容易引发争议、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的案件,要切实研究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研讨交流。为加强工作交流,市局将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例研讨制度,每季度召集工伤认定疑难案例研讨会,对工伤认定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定性,并下发指导意见贯彻执行。要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统计分析,按要求及时填报统计资料,寻找工作的规律性,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局将建立工伤保险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工伤认定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坚决纠正错案、假案,要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工作举报电话,对于举报案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彻查。对弄虚作假和瞒报实事真相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社局要责令其改正,并责成用人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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