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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2 09:56:0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7〕8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规范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现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的职工;

2.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的职工;

3.符合甘人社通〔2016〕392号文件规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及所在单位介绍信;

2.职工本人自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证明;

4.《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查询表》(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以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6.《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病种和病情程度及联系电话);

7.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8.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各1张;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申报期限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年集中组织两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集中审核受理时间:上半年5月1日-20日,下半年11月1日-20日。县区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单位要先行做好相关工作,在规定的集中审核受理时限内将申请报告、《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及病(伤)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病鉴材料申报工作。各县区人社局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工作的通知》(张人社通[2016]81号)的要求,对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病情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且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要求本人提供在县以上医院住院的完整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资料。经研究同意上报进行病鉴的,要将上报人员的病种、病情等情况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企业要本着为企业负责、为职工负责的原则,认真把好审核关,保证上报人员病情真实,材料有效,杜绝弄虚作假。

二、进一步做好病鉴材料审核工作。各县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照《病鉴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病情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企业病鉴申请报告、公示证明和病鉴申请人员的住院治疗病历材料、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要认真审核,不得降低标准、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加强病鉴组织工作。各县区人社局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病鉴通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确保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加强对劳鉴办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病鉴工作督促检查。今年市局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县区病鉴工作组织管理、病鉴申报材料、病历资料、病鉴档案管理等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区要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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