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拟认定重大工伤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7〕8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不断提高,一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雇工)死亡或者发生重大伤残情况后,其亲属和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故意捏造事实,严重影响人社部门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客观性,给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了隐患。为了推进人社部门依法行政,防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工伤认定的严肃性,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拟认定重大工伤案件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雇工)遭受事故伤害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拟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公示范围:
(一)职工(雇工)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案件;
(二)职工(雇工)遭受事故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案件;
(三)一次性遭受事故伤害达到3人次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案件。
二、公示的内容
纳入公示范围的工伤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拟认定工伤公示书”,内容包括伤亡职工(雇工)姓名、用人单位名称、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案情大致经过等调查事实、拟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法规依据、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等。
“拟认定工伤公示书”由市、县(区)人社部门送达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张贴在其显著位置,一般不少于两处。用人单位对其拍照备案,并传市、县(区)人社部门。
三、公示的期限
“拟认定工伤公示书”在用人单位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公示的时间纳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效范围。
四、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及相关处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为投诉举报受理科室,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局基金监督科组成调查组,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重新开展案件事实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积极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凡是实名投诉举报,必须逐一核对其反映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员。同时,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员秘密,违者必究。
经调查组查实,职工(雇工)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确实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员提供虚假线索或者恶意歪曲事实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批评教育,并列入工伤保险不讲诚信人员名单。
附件: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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