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工伤案例  >  典型案例  >  正文

“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

“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张云华诉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号】(2013)甬北行初字第17号


【裁判要旨】

(1)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为了提升自我工作价值或者提高工作技能,会自行参加一些技术资格考试。这种行为与其工作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与工作有关联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若考试既非工作单位指派也非岗位必要工作,则参加技术资格考试的行为不应在工伤认定中认定为“工作原因”。


(2)发生伤害当天是休息日不能单独作为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否定性理由。工伤认定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发生伤害当天是否为休息日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3)“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在法律适用时存在条文竞合或者相近的情况。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在单位以外场所受到的伤害都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况。若职工在单位以外的工作场所是固定的,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若职工的日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不固定,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首页
电话
短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