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卫发【2014】6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规定,我委对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诊断机构)接诊劳动者依法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应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附件1),提交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除外)和其掌握的下列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代理人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第三条 接诊的诊断机构应当对劳动者提交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形分别处理:
(一)无劳动关系证明资料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项目或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相应项目或权限的诊断机构提出;已诊断或者其他诊断机构已接收的,不予接收;并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有关事项告知书》(附件2)。
(二)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资料接收单》(附件3)。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资料不全的,诊断机构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和交纳职业病诊断费的函》(附件4),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此函后的十日内提交。
诊断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出具《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附件5)。
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条 诊断机构应当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补正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函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通知书》(附件6),通知当事人核实资料的时间和
地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席的,视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无异议。
在诊断机构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资料进行核实,并在《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结果记录单》(附件7)记录核实结果和争议内容。
第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诊断机构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有关事项告知书》(附件2),告知其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诊断机构应当出具《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附件5),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判定。
诊断机构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资料齐全或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调查结论或者判定结论后,诊断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诊断。
第八条 诊断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当事人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资料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调查结论或者判定结论为准。
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制作《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单》(附件8)。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必要时,可经医学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结论。
第九条 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附件9),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后,携有效证件来诊断机构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当事人未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领取的,诊断机构应当采用邮寄方式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发送当事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凭证》(附件10)。
第十条 职业病患者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提出职业病复查要求的,应当向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诊断机构应当按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查换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保留原编号加注复查识别码,如第一次复查,加注“FC1”。
第十一条 诊断为职业病的或职业病复查结论有变更的,诊断机构应当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及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诊断机构应当于诊断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归档工作,永久保存,不外借。
职业病诊断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4年7月20日起施行。2006年9月26日原浙江省卫生厅公布的《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06〕2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2. 职业病诊断有关事项告知书
3. 职业病诊断资料接收单
4.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和交纳职业病诊断费的函
5. 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
6. 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通知书
7. 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结果记录单
8.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单
9.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0.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凭证
附件1 编号: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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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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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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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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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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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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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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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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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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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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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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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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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史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工种/岗位 |
每天 工作时间 |
接触的 危害因素 |
防护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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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以下资料,请一并提供(请在相应资料后打“√”): (一)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四)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限于接触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劳动者); ( )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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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同时,本人申明近期没有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当事人(签名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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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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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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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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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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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资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应当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页数。
3.如果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应当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4.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5.劳动者如有相关资料的,请一并提供。
附件2 编号:
职业病诊断有关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
□ 因你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资料,请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仲裁。
□ 因你所提出的职业病诊断要求不属于本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请向有相应项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
□ 因你所提出的职业病诊断要求不属于本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请向有相应权限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
□ 因已诊断或者其他诊断机构已接收你的职业病诊断要求,不予接收。
□ 因你/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有争议,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别提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特此告知。
当事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3 编号:
职业病诊断资料接收单
(当事人):
今收到你/单位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页数 |
1 |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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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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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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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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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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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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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接触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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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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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收件人:
年 月 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4 编号: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和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的函
(用人单位):
你单位 (先生/女士)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我机构已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请你单位在十日内提供以下资料(打“√”部分),缴纳职业病诊断费。
序号 |
资料名称 |
需要提供打“√”资料 |
1 |
劳动者职业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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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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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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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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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接触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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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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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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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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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请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如果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上述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和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费 。(交费方式: )
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附表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通讯地址: 市(县) 镇(街道)
联系人: 电话:
职工总人数: 生产工人总数: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
一、经济类型:
1、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联营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国有联营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事业单位
2、集体经济:□集体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集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以非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集体联营企业
3、私有经济:□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4、港澳台经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外商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行业:
01煤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2石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3电力:□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04核工业:□核燃料加工 □核辐射加工 □核力发电
05冶金:□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炼焦
06有色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7机械:□金属制品业 □通用、专业设备制造业
08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9兵器:□武器弹药制造
10船舶:□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11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2医药:□医药制造业
13铁道:□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14交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业
15建材:□非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建筑资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 □建筑用工程用机械制造 □电车制造 □水、煤气的生产和供应
16建设:□建筑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
17地质矿产:□其他采矿业 □地质勘查业
18水利:□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农业:□农、林、牧、渔业
20森林工业:□林业
21轻工:□采盐 □农副食品加工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制造业
22纺织:□纺织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23航空航天:□航空、航天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航空航天器制造
24商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
25邮电:□通讯设备制造 □邮政业
26石化工业: □石油加工
27回收加工业:□废弃资源和废旧资料回收加工业
28其他:□航空运输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三、企业规模: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注: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5 编号:
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辖区内 (单位) (先生/女士)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我单位已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请贵局协助完成以下工作(打“√”部分):
□ 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及时函复查处情况。
□ 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交纳职业病诊断费,及时函复查处情况。
□ 请提供该用人单位 (起止时间)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函复。
□ 请依法组织现场调查,并请及时反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并函复。
□ 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并函复。
如果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请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抄送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件6 编号:
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通知书
(当事人):
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我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我机构已接收。为显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决定组织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进行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二、地点:
请你/单位务必准时出席。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席,视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无异议。
职业病诊断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7 编号:
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结果记录单
年 月 日,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下,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进行核实,结果如下:
序号 |
资料名称 |
核实结果 (有无争议) |
1 |
劳动者职业史 |
|
2 |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4 |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
5 |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接触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劳动者) |
|
6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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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争议内容记录:
劳动者(代理人)(签名): 用人单位授权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单
共 页第 页
劳动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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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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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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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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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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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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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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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 称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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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注明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邀请相关专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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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签名): 年 月 日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单
共 页第 页
劳动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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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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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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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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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 断 讨 论 记 录 |
职业病诊断医师意见:
诊断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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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尘肺病诊断时需要填写读片记录): 胸片号和拍片日期:
形态和大小: 总体密集度: 分布范围:
诊断医师(签名): |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单
共 页第 页
劳动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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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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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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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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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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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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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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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医师(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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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9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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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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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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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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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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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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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诊断医师: 诊断机构: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 市卫生局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
附件10 编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凭证
我(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 出具的(劳动者姓名) 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份,编号: 。
劳动者签收: 签收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签收:用人单位名称:
签收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邮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用 □挂号信 □快递发出。
寄件日期: 年 月 日
寄件人(签名):
邮件号: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邮件凭证粘贴处):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ybzhenduan/6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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