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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职业病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3-30 10:49:00    作者:   我要评论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职业病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函[2012]25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职业病诊断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力度,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病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到职业病诊断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职业病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方式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威海市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额结算标准、具体结算办法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职业病患者时,应认真审核患者身份,并于当日将患者有关基本信息通过网络传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患者的基本信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经身份确认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威海市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结算。
对于病情危重的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医疗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三个目录。
职工个人要求特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签字同意的,相关费用由同意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除职工要求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额外收取费用。
职工住院期间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六、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保职工发生的职业病医疗费用,由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工业新区参保职工发生的职业病医疗费用,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市级工伤保险机构与各相关市区进行结算。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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