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10 10:29:00 浏览量: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7﹞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元调整为17元。
(二)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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