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3 14:59:00 浏览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桂政发〔2018〕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8 年 1 月 1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 用 地 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680 |
16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二类 |
1450 |
14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1300 |
12.5 |
各县、县级市、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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