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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11:33:00    作者: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1)11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
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蛐岩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
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海城市、台安县、蛐岩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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