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沈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1)10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由8.5元调整为11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7元调整为8.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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