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抚顺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1)10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抚顺县由660元调整为800元;
3、清源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抚顺县、清源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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