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试用期不是万能的金钥匙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前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合格后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为1800元每月,不交社保,不发加班工资。四个月后,该单位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经向单位普法后,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款项。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和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条款。
【预防措施】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案例七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喻某是一位注册建造师。2015年8月起其与一家建筑公司一直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聘用喻某担任二级建造师,聘期为叁年,每年协议使用费为2万元,公司为喻某缴纳社保;喻某无须每天到公司上班,只有需要其参加工程投标或亲临施工现场的,公司才提前通知喻某到场。2017年8月,公司通知喻某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喻某不服,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支付相关待遇。最终,喻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双方被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预防措施】像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证书有偿挂靠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不是劳动关系。奉劝持有相应资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莫因小而失大。
案例八 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怠慢
龚某是某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被派遣至某国营企业工作。由于该国营企业的特殊工作性质,龚某需要经常性加班。该派遣企业总以派遣协议中没有约定、国营企业没有支付这块费用等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龚某无奈只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用工的重要补充方式。《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这种用工形式都作出了严格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为保护劳动者提供了制度保障。
【预防措施】对劳务派遣来说,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需要以“职工热爱企业、企业热爱职工”的双爱精神来构建起和谐劳动关系方为王道。
案例九 外地企业本地工 权利义务都相同
万某是金华人,于2011年入职深圳某著名女子品牌用品公司,担任金丽衢地区的销售经理。平时由单位配备电脑、传真等在家中办公,并负责金丽衢三地的实体店销售、检查等工作。2017年3月该公司以万某经内部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万某不服,在金华本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至深圳管辖,被市仲裁院依法驳回。后该案成功调解。
【风险提示】近几年来,外地企业来金驻点用工模式越来越多,此类劳动者在维权上要比普通劳动者困难。不仅在管辖机关上容易有分歧,法律标准适用上也会有区别。
【预防措施】劳动者入职外地企业的,需要在合同中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该公司要求刘某交纳3000元保证金,承诺离职时根据工作情况再行退还。刘某无奈只能交款,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据。工作一段时间后,刘某觉得这份工作不称心,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可单位称刘某主动离职只同意退还2000元。刘某不服,要求公司退还全部的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不仅需要全额退还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杜绝出现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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