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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院、仲裁委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6 17:08:00 浏览量:

乌市中院、仲裁委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

 

法制网乌鲁木齐2018年10月18日电   记者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与乌市仲裁委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近几年来,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案件在历经多年上涨后开始回落,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连续3年降低,但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且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又涉及地方法规、政策等多种规范性文件,非常复杂。

“现有的规定有些操作性不强,有些甚至存在冲突,以致审判工作难度大,时常出现争议问题,这也导致裁审标准不统一,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杜琼说,“此次发布《会议纪要》供乌市两级法院、仲裁委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参考执行,旨在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记者了解到,《会议纪要》从裁审衔接及案件受理、仲裁时效审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七个方面、51个条款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裁审衔接及案件受理方面,为有效保护当事人诉权,《会议纪要》明确仲裁委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应告知当事人诉权及起诉期限,以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另,对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工作期间未按财务制度核销的预支款而引发的争议,亦规定仲裁委对此争议应予受理,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会议纪要》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向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主张支付工资。同时,《会议纪要》还针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劳动等情形,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厘清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

此外,《会议纪要》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即单方调岗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既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用人单位依法选择灵活的用工方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涵盖了从劳动关系建立到解除的全过程,但目前劳动争议案件60%以上涉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杜琼介绍,“对此,《会议纪要》分别从仲裁时效、给付条件、工资数额等方面,对二倍工资给付与否、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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