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
本机关(委员会)因以下第()种情况,
1.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依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向本机关(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如实填写在申请表中,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或指定代收人及其联系电话。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及指定代收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机关(委员会)。
二、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签收。
四、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即为送达。
五、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机关(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工伤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特此告知。
申请人确认签字(章):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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