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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3 15:57:00 浏览量: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4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以下简称工伤文书)送达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文书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样式出具工伤文书。

工伤认定文书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补正工伤认定证据材料通知书、撤销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书、工伤认定前伤与非伤(旧伤复发)鉴定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终止通知书、增加(变更)工伤伤害部位决定书、不予增加(变更)工伤伤害部位决定书、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证(附件1)。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包括: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止通知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终止通知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伤与非伤界定结论书、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旧伤复发鉴定结论书、委托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

二、关于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当事人出具《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附件2),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告知注意事项。

三、关于送达方式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中关于公文寄递的相关要求,将工伤文书交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邮政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邮单中需载明工伤文书名称,勾选“实物返单服务”项,并附《送达回证》。要与邮政公司协调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服务监督等工作机制。

四、关于地址有误或规避送达的处理

(一)对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情况下提供地址有误的或故意提供虚假地址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以当事人在工伤认定、工伤劳动劳动能力鉴定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当事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工伤保险行为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依据以上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对当事人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在送达工作中,应加强与派出所、街道(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基层组织协助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2.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省级报刊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公告送达工伤文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本规定送达工伤文书所形成的单据、票据、照片、视频、图片等相关材料均应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存卷归档。

附件:

1.送达回证

2.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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