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事项编号 |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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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工伤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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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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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补正全部材料,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之内书面送达。 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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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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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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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
酌情 |
是否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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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 |
可以网上申报,但必须书面审查原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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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三楼) |
联系电话 |
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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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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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4.《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96号) 5.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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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本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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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提交以下材料: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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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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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附后 |
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2015年5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18-1/8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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