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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登记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4 10:51:00 浏览量:

一、所需材料

1、企业、事业、公务员单位新工伤:

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③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④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

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2、企业、事业、公务员单位的老工伤:

①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2003年底前工伤人员登记审核表》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审核表》或《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原件;

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③《天津市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2004年1月1日以后企业单位、2006年9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及2012年1月1日以后公务员单位的工伤: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30日内,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

2、企业、事业、公务员单位的老工伤(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单位发生的工伤或2006年9月1日前事业单位发生的工伤或2011年12月31日前公务员单位发生的工伤):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鉴定后,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老工伤人员登记。


三、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1233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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