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离退休人员丧抚费等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鄂养保函〔2012〕50号
省直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将离退休人员丧抚费等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7月起,离退休人员丧抚费等费用,由我局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改为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丧抚费等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生前应补发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二、离退休人员丧抚费等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所发费用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摘要”栏目中,以“结算”字样予以标识。为确保发放到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其亲属需保留三年。
三、每月10日前(15日发放的,每月7日前),参保单位或在省直个人窗口退休的死亡退休人员亲属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日期认定表》,并持离退休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殡葬凭证及当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的两项,到我局办理死亡日期认定和丧抚费等费用结算手续。
四、对经过审核,暂未通过死亡日期认定的人员,在申报当月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死亡日期通过认定后,再办理丧抚费等费用的结算。对因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销户、冻结等原因不能进行发放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离退休人员丧抚费等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时申报,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略):《离退休人员死亡日期认定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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