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16000元;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8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死亡待遇,仍按我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9号)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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