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天津市: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发布时间:2010-8-8 19:57: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7

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的规定,女性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妻、母、祖母、外祖母应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领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家居本市的,应由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死亡人员无原工作单位的,应由供养直系亲属直接向居住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凡家居外省市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提供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交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应按要求予以补充。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施行,20131231日废止。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发布时间:2009-01-13 

{{
上一篇:佛山市:2007年高温津贴标准与相关问题

下一篇: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获赔不低于20万元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