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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6 11:00:0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5〕40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规定,现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理权限划分

(一)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确认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

(二)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受理、确认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3.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三)指定受理。区(市)县人社局因工伤认定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受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任务分工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常设办事机构,对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直接办理在市本级参保且由市本级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二)区(市)县人社局配合做好本级受委托认定的工伤案件的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经办受理鉴定申请、收集鉴定材料、组织医学检查、送达鉴定结论等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认定。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区(市)县人社局要始终坚持依法行使行政调查和自由裁量权,确保工伤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严格法定程序。区(市)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中止认定程序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和监管制度。一要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区(市)县人社局受理的死亡、重伤和复杂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研究决定应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工伤认定业务档案。二要建立案例分析制度。通过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工伤认定案件的适用法律、调查取证、自由裁量、复议诉讼等情况综合分析,形成同类案件基本共识,为工伤认定提供指导性意见。全市共分为三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一个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案例分析会,由成员单位轮流组织(见附件2)。三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区(市)县人社局要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业务档案制作、管理和移交工作,提升工伤认定业务档案管理质量。四要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市和区(市)县人社局要自觉履行工伤保险工作“一岗双责”,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建立《工伤保险责任清单》,加强对工伤案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职工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工伤案件办理中发生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搞好保障工作。各区(市)县要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障工作,一要配齐经办人员,确保认定、鉴定工作有序开展;二要确保工伤认定调查所需车辆、电脑等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要严格市财政下拨的工伤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遵守“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确保市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用于工伤认定调查、组织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工伤认定档案制作、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开支。

(五)加强情况报告。区(市)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行使工伤认定委托权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及时处理和答复。

四、其它事项

(一)区(市)县人社局受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业务使用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业务,使用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专用章”。区(市)县统一编码表见附件1。

(二)区(市)县人社局受委托负责工伤认定所产生的行政争议,由区(市)县人社局负责承办。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和业务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

(四)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和《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启用鉴定受理专用章的通知》(成劳鉴委〔2014〕2号)废止。

附件:1.区(市)县工伤认定专用章和劳动能力受理专用章编码表

         2.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片区划分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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