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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6 21:37:00 浏览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63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事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使用。

三、参保缴费

(一)用人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等法规政策执行。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初次或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已按照《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38号)的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相关待遇。

(三)各市、县(区)已启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为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颁布实施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中央驻宁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经费自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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